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自7月1日起实施。本条例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京津冀数字经济协同发展、保障和监督等方面,规定和指导我省数字经济发展工作,从而促进全省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加快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其中,在京津冀数字经济协同发展方面,特别对雄安新区提出了以下发展要求。
京津冀数字经济协同发展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要求,在智慧城市建设、数字要素流通、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打造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城市。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推广雄安新区制度创新成果,为本省其他区域对接雄安新区产业及要素溢出提供必要条件,推动雄安新区辐射带动本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