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 房屋安全鉴定危房检测收费标准
房屋危险性综合评定原则
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2、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当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时,则应联系结构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考虑下列因素:
1、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2、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地位;
3、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所占的数量和比例;
4、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
5、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
6、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
7、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关做重新鉴定
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房屋安全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
5、房屋安全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