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对具有报警、警觉、警示、警惕功能的钟铃,称之为“禁钟”、“警钟”、“警世钟”,“敲响警钟”有着深厚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内涵。禁钟具有早期的警钟功能,与单一功能的报警钟不同,两千年前的禁钟属于多功能的响钟。汉朝开始出现了用于“敬授人时”的禁钟(更钟)。古钟作为时令的节制与报时,与我们理解的报时概念有着很大不同,一是报时权力的归属,《尚书》称帝尧“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人时。”我国古代以钟鼓报时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只有皇权能够有资格“敬授人时”。二是报时钟声伴随着相应的城禁制度,夜间更钟之声往往意味着夜禁,警示世人,令行禁止。
汉朝末年崔寔《政论》:“钟鸣漏尽,洛阳城中,不得有行者。”夜幕降临,城禁钟声响起,民众不得出行,确保城市夜间平安。《三国志·魏书·田豫传》:“年过七十而以居位,譬犹钟鸣漏尽而夜行不休,是罪人也。”《唐六典》记载京师长安敲击钟鼓控制城门启闭的制度:“城门郎掌京城、皇城、宫殿诸门开阖之节开则先外而后内,阖则先内而后外,重中禁、尊皇居也。”广州五仙观明洪武禁钟,开始也是用于城禁,到了清末,此钟成为专门在火警时鸣响的报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