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有齿轮曳引机:拖动装置的动力,通过中间减速器传递到曳引轮上的曳引机,其中的减速箱通常采用蜗轮蜗杆传动(也有用斜齿轮传动),这种曳引机用的电动机有交流的,也有直流的,一般用于低速电梯上。曳引比通常为35:2。如果曳引机的电动机动力是通过减速箱传到曳引轮上的,称为有齿轮曳引机,一般用于2.5m/s以下的低中速电梯
货梯资质办理要求
工作场所
生产单位应当具有日常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符合表G-1要求的厂房和仓库。制造单位试验井道与厂房、仓库不在同一地址的,试验井道所在地址应当作为制造地址。
表 G-1 制造单位厂房和仓库
许可子项目 | 厂房和仓库建筑面积(m2)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 | 6000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2) | 4000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 | 2000 |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 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 | |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 5000 |
液压驱动电梯 | |
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 800 |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1) 加工设备,包括切割下料设备、剪切设备、冲压设备、折弯设备、钻孔设备、焊接或者其他连接方式加工设备;
(2) 起重转运设备(杂物电梯除外);
(3) 加工垂直电梯门板、轿厢和轿架的工装与模具;
(4)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总装调试工装,包括基准定位工装、导轨支架(支撑板)定位工装、梯级踏板装配定位工装、扶手栏板夹紧件定位装配工装、上下部回转装置装配工装、梳齿板及前沿板安装用工装;
(5) 施工设备,包括起重设备、电动工具(包括手电钻、电锤或者冲击钻、角向砂轮磨光机、砂轮切割机)、电工工具、导轨校正仪器或者量具、常用通讯工具以及施工工艺文件中采用的其他设备。
试制造
申请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的单位,应当试制造所申请相应许可子项目的样机各 1 台。
人员
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
质量体系人员
(1) 质量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
(2) 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
(3) 工艺、材料与零部件、金属结构制作(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焊接、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
技术人员
除技术负责人、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
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
质量检验人员
(1) 制造过程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2 人,具有工程师职称;
(2) 现场施工过程检验、验收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3 人,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